编者说:
(资料图片)
被继承人生前投保,被保险人为自己,身故受益人为法定,后被继承人母亲也去世了,母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约定所有的财产归被继承人哥哥所有。后被继承人配偶带着孩子一起去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理赔金,哥哥得知后,认为该保险赔付金有部分为被继承人母亲的遗产由其继承,应当按比例分割,遂诉至法院,法院会支持吗?
来源 | 小军家事团队/中国裁判文书网
案号 | (2020)京0102民初2901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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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要旨
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,虽然部分法定继承人办理了申请理赔手续,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,且拒绝向法院提供保险合同,故法院认定该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,给付金额应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,因此,女方母亲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分割给付金额,现女方母亲死亡,女方哥哥为女方母亲的财产继承人可以请求分割保险理赔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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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刘某3与郎某婚后育有子女三人:刘某4、刘某1、刘某2。刘某3于2009年4月30日去世。刘某2与徐某1系夫妻,二人育有一女徐某2。刘某2于2015年1月2日去世,生前未留有遗嘱。郎某于2018年12月16日去世。本案中,被继承人刘某2死亡后,未留有遗嘱,其法定继承人为徐某1、徐某2、郎某。郎某于刘某2遗产分割前死亡,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郎某的合法继承人。郎某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其全部财产指定由刘某1继承所有,该自书遗嘱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合法有效,故郎某死亡后,其应继承的刘某2的遗产份额由刘某1继承所有。
刘某2生前在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了三份保险,投保人均为刘某2,被保险人也均为刘某2,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。
保险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出具《理赔通知书》,显示:“保单号XXX,出险人为刘某2,受益人为徐某1、徐某2,申请人为徐某1、徐某2,险种名称为中法人寿珍珠两全保险(分红型),理赔金已汇入徐某2、徐某1名下账户,每人领取金额为56643.95元”。
刘某1得知后,遂将徐某1、徐某2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某2、徐某1投资基金理财和保险理财的本金及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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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裁判
根据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,保单号XXX,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,虽然徐某1、徐某2办理了申请理赔手续,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,且徐某1、徐某2拒绝向本院提供保险合同,故本院认定该保单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。根据该公司出具的理赔通知书显示,理赔金额为104160元,保单结算金额为9127.90元,赔款汇总为113287.90元,并非刘某1所述两笔保险款项104160元加上113287.90元。对于该笔保险给付金额113287.90元,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,支付给刘某2的法定继承人,故由徐某1、徐某2、刘某1平均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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